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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8

第七章 附则 ...... 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相关事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要求相关知情人保密; 若出现第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内幕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并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人员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一: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注:

1.姓名、身份证号为必填项,其他事项可由内幕信息事项负责人(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汇总登记,登记后及时报送至公司董秘处。

2.与上市公司关系: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2975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重大事项
事项进展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备注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附件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填报重大事项的进展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重大事项的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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