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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

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当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当时有效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方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

4、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5、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财务相关部分内容的填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定期报告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或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内,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

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审计部等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的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符合条件媒体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第三十一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及未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第四十四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如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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