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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交一份给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前”,含本数。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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