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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鑫宏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思露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颖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项 目

项 目工作内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6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湖州欧源、湖州爱众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3.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杨宇伟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9、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0、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4. 持股5%以上股东祥禾涌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泷新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5、本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前向公司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证监会、交易所对相关减持和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调整,本企业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5.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浩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6.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三土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7.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玲、赵也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通过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8.股东无锡金投、安吉泓沁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不适用
9.股东莫祥妹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10.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本公司或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11.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适用
12.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本人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3.公司承诺: “主要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不适用
15.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6.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
17.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涉及)。 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敦促发行人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发行人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8.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不适用
19.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公司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人保证,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4、对于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股东地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6、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不适用
21.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如果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被有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因此承担的相关费用及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2.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公司及子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房屋租赁活动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如公司及子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及子公司缴纳。”不适用
23.公司承诺: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4. 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25.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6.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股东为卜晓华、孙群霞、杨宇伟、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欧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浩、宁波泷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莫祥妹、无锡金投嘉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安吉泓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述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四)本公司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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