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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要求“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按财政部发布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24年1月1日按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解释16号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9,736,968.89286,548.2910,023,517.18
递延所得税负债115,675.44277,090.09392,765.53
盈余公积18,783,098.31945.8218,784,044.13
未分配利润149,908,602.928,512.38149,917,115.30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 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13,458,771.45602,178.6014,060,950.05
递延所得税负债1,050,249.30582,179.981,632,429.28
盈余公积33,279,481.601,999.8633,281,481.46
未分配利润280,177,347.2117,998.76280,195,345.97

根据解释 16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17,433,426.51-10,540.4217,422,886.09

(二)执行解释17号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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