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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药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1号)同意注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发行人”)于2020年12月向长三角(上海)产业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毅强等十八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79,191,640股,发行价12.68元/股,共募集资金1,004,149,995.20元,扣除保荐承销发行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扣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785,933.5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364,061.67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法定代表人王初
保荐代表人王海涛、梁国超
联系电话021-5706528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7
注册资本550,004,834.00元
注册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鱼山与丽阳交界处)
办公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鱼山与丽阳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包建华
实际控制人包建华
董事会秘书彭云
联系电话0798-26999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江保荐作为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富祥药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富祥药业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富祥药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富祥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富祥药业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富祥药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督导富祥药业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富祥药业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富祥药业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每年对富祥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富祥药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并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及停止买卖富祥药业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公司筹备成立学习小组,责成证券投资部制作课件,组织公司主要股东和全体董监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学习活动,使相关人员能够充分理解规则;同时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自我学习,努力提高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和学习,在今后的市场交易行为中严格遵守规则,杜绝出现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并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未准确、完整地披露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在手订单、占营收比重、研发投入、供货情况等事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后未能及时对传闻进行澄清,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①公司深刻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在日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并充分的提示风险。②公司强化公司董监高的合规意识,以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召开专项培训会议,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原则等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也将持续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以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素质,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

责。③公司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将进一步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类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信息披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④公司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与公司相关的不实内容并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处置;在公司遇到突发性危机事件时,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应对处理策略和建议,协助公司处理危机事件,并在事后形成总结。公司在后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富祥药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富祥药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富祥药业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了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长江保荐对富祥药业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长江保荐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富祥药业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富祥药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涛 梁国超

法定代表人:

王初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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