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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八)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九)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十)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一)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十二)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

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

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

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

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

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

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会议记录。

(一)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应当公告。

(二)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

和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三)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修改提案或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四)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二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七)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

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

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1%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

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

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

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 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

应当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

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

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的比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

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

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

风险。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

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

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

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

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

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之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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