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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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