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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 3 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参与制定基建项目预算及决策;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参与并对尽调提出决策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三)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三)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和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管理人员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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