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自主决策,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整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晓梅:女,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学士、硕士,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至2019年,历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年7月至今,任上海世之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奥浦迈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在履职期间,我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委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我作为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发生。公司共召开6次年度股东大会,我均列席参加。
在履职期间,我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工作经验,对各项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且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形。报告期内,我出席的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李晓梅 | 7 | 7 | 0 | 否 | 6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委员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分别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任职,其中,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中担任主任委员,任职期间,我积极主持并参与各委员会的工作,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高管薪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重要事项在内的各项议案,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效开展提供了专业意见,积极推动了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公司董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各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司决策的科学有效。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独立勤勉,诚信履职的态度,我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都积极保持密切的沟通,借助现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各种机会对公司进行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并与公司外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亦保持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公司经营动态,、规范运作及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为我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深入公司现场查阅、调研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并为我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及治理情况提供了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召开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资料,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积极配合我的工作,为本人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内部审计机
构认真落实有关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在年度审计期间以及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披露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推动了审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在仔细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必要性等方面,我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及下述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须的业务,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的临时公告,分别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度业绩快报》《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公司于2022年度登陆科创板,可以无需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公司依然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我参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担任公司的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出具审计意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第二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阅倪亮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倪亮萍女士具有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第二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公司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阅相关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有任职资格,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事项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我对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情况以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
行业和规模及岗位职责而制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本人认为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中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2023年中期分红方案,上述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回报了广大股东,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含)、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超募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68.0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2,68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为0.2114%,最高成交价为58.0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3.000元/股,成交总金额13,751,689.61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起到积极作用。
(十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00元,上述担保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授信协议,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上市前的公司行为,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子公司已经于2023年5月归还上述银行贷款,上述担保已经同步解除。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中有关对外担保若干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确保投资者第一时间知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我秉持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为公司2023年度的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进一步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谨慎、认真、勤勉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赋予的权利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证董事会客观、公正和独立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继续做出贡献。
(下接签字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