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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司代码:603233 公司简称:大参林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1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珠海、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清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梅州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潮州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头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揭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尾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汕尾市林氏医药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大参林诊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参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佛山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富丰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大良名柏轩中医诊所、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加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江门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肇庆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阳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茂名大参林医疗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区茂中药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康益百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益春堂贸易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大参林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区参柏药店有限公司、广州仁和药房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参祈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利斯达康健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福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福州大参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益正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参林百姓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炎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参林炎黄药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示范区大参林飞亮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大参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梧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南昌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九江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南昌大参林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濮阳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江西大参林众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保元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许昌大参林新特药有限公司、鄢陵县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安阳大参林千年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香港大参林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大参林(四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大参林龙华药房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大参林大华药房有限公司、方城大参林健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济源大参林心连心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济源大参林心连心智慧药房有限公司、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漳州市大国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市盛世华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柏和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医德好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安欣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陕西万百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陕西玖易大药房有限公司、鸡西市大参林灵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台河天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参林(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江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通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国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参林(扬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健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通遂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通通州大参林内科门诊有限公司、湛江天马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参林(河北)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大参林(保定)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广西大参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阳大参林百姓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淮滨县大参林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阳大参林百姓福红苏路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保定市益民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保定市正康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益民喆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久久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祈祥医药有限公司、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佐今明大药房诊所、新乡市卫滨区木易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凤泉区佐今明诊所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佐今明诊所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佐今明立祥诊所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佐今明向洋诊所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佐今明弘立诊所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佐今明宏祥诊所有限公司、大参林灵峰(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河北益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大参林新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成都一丰立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润康广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县润康广场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牡丹江大参林天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博大维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宸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煜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参林(湖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德阳大成家人健康连锁药房有限公司、大参林泰华(绥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参林便利店有限公司、安徽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大参林(辽宁)药业有限公司、大参林(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大参林健康药店有限公司、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广州恩莱芙日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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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一)公司层面控制:组织架构管理、发展战略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管理、社会责任管理、企业文化管理。

(二)业务流程层面控制:主要涉及经营管理中主要业务流程的各项控制活动。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管理、商品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存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筹资管理、并购投资管理、社会责任。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 1%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影响关 联交易总额超出董事会议案;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损失;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 报,公司内部控制未发现。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及应用会计政策;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一般错报,公司内部控制未发现。
一般缺陷除了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外,都为一般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安全损失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含)以上损失金额100万元(含) 至 500 万元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或系统性失效、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 系统存在缺陷、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 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1个。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信披披露违规注1其他注2

注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大参林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大参林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

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迟至2024年3月2日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粤0904刑初798号),判决茂名大参林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00万元,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万元。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因而,公司与遵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注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但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已建立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 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公司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内部控制流程,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2024年,公司将继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加强内控检查力度,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长效运营。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柯云峰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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