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Pan-Chin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
目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1—2页
二、附件…………………………………………………………第3—6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3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4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6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320号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大参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参林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大参林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大参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大参林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大参林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大参林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迟至2024年3月2日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粤0904刑初798号),判决茂名大参林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400.00万元,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万元。
根据大参林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因而,大参林公司与遵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大参林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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