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武 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拟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王祺扬、祁 国钧、王友弟、王飞、赵洪涛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新一任 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署: 杜百川 蒋大兴 程虹 张兆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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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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