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16号》相应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16号》相关规定执行。
《准则解释16号》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后对公司的影响
对2023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调整金额 | 2023年1月1日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718,682.20 | 13,718,682.2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159,017.04 | 8,159,017.04 |
对2023年1月1日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调整金额 | 2023年1月1日 |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671,706.80 | 2,134,531.64 | 19,806,238.44 |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112,041.64 | 2,134,531.64 | 14,246,573.2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公司采用《准则解释16号》分别调整了期初未经抵消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金额,但不影响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