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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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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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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的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工作组。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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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半数以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线上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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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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