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普蕊斯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妍薇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 皓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1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内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股份回购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房屋租赁瑕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重大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王正睿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人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李皓接替王正睿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告期内,普蕊斯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徐妍薇 | 李 皓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