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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特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且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鉴于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因2023年度公司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上述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公随、潘广成、刘媛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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