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和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该变更对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增加“+”,减少“-”)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581.94 | 2,581.9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645.31 | |
未分配利润 | -2,063.37 | 2,581.94 |
所得税费用 | -4,601.37 | -9,246.68 |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