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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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