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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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