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以现场与网络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宋逸婷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335,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16%。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4,897,1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0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 60,326,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弃权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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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该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60,326,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倩瑜、姚培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