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任一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