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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金良(已届满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金良

本人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到期换届,经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金良先生,1955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月至1983年6月,就职于扬州教育学院化学系,任教师;1983年6月至1998年5月,就职于扬州荣光电池总厂,任副厂长、总工程师;1998年5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苏州大学),任主编、总工程师、所长;2001年3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任副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漳州万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
席次数席会议
王金良33000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4次,其中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3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

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度在本人任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马扣祥、沈颖程、俞德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期限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完成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同意聘任胡陈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所进行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要求。经过对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经理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本人认为胡陈波先生具备副总经理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同意此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特此报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良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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