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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6号规定,对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在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解释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相关项目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3年12月31日)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51,88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54,771.67
未分配利润-2,886.67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10,175,245.1226,076.8410,201,321.96
递延所得税负债20,590,422.3128,963.5120,619,385.82
未分配利润301,231,813.40-2,886.67301,228,926.73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2年度)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12,765,599.66-5,430.0012,760,169.66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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