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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独立董事各自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根据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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