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2023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股东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与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高金波,男,中国国籍,1960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联合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书。1979年11月至1981年3月,在军事医学科学院工作;1985年8月至1987年10月,在共青团北京市委担任任干事;1987年10月至1991年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办担任秘书、外事处书记;1991年3月至1999年11月,在(中国)华联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1999年12月至今,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69)担任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69”)担任外部监事;2018年5月至今,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49”)担任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在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1年6月至今,在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 2023年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的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高金波 | 6 | 3 | 3 | 0 | 0 | 否 | 3 |
2023年度,本人现场出席3次股东大会,参加6次董事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在会议上本人认真审阅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2023年度,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2023年度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兼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如下:
1、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2、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利润分配等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谨慎行使公司和股
东所赋予的权利,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线上会议及媒体信息发布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事项,了解公司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与公司其他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勤勉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定期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审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持续监督与评价,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同时,本人定期与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通过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回应投资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关注,保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投资者可以通过dudong@sunwayworld.com与公司独立董事取得联系。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其他履职情况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
己的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信开展工作,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查,宁秀玉女士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宁秀玉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宁秀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认真、勤勉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提高董事会决策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付出努力,同时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责。
独立董事: 高金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