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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就《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弘驰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协成磁控科技有限公司、宏昌科技(荆州)有限公司、宏昌电器(无锡)有限公司、金华宏耘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包括:流体电磁阀、模块化组件及水位传感器业务;公司层面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及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与沟通管理等。

3、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波动、销售管理、资

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重点关注的领域。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媒体频繁出现负面新闻,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3)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1)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

(2)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例如发生以下迹象:

(1)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2)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包括: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帅 傅国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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