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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京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在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该独立董事应当在被提名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最近十二个月超过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本条前两款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发布时,向深交所报送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生命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深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

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共识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更正。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交易所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反馈渠道。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及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除下列情形外,独立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约定的情形除外。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独立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审查和评估下列因素: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包括是否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竞争力等;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三)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包括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或风险,包括关联交易对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金占用或其他不当利益安排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承诺变更或者豁免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等。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了解原承诺作出的背景等情况,综合承诺执行情况、公司业务特点等因素对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是否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情形进

行审慎判断。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结合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实际等因素,综合判断相关决策及措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提名人及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等情况,作出独立判断。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等。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发展阶段、财务水平等因素,审慎评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的合理性,督促公司建立完善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或者变更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特定人群变相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慎评估股份受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安排持股计划的必要性、股份受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深交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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