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合并)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878,159.22 | 4,908,568.67 | 4,731,640.13 | 4,719,206.3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01,386.51 | 556,232.56 | 5,985.51 | 260,831.56 |
盈余公积 | 58,210,188.37 | 58,184,863.38 | 58,210,188.37 | 58,184,863.38 |
未分配利润 | 346,119,960.08 | 345,920,848.47 | 350,039,269.06 | 349,797,314.20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6,343,454.25 | 6,575,790.61 | 6,105,678.33 | 6,358,928.32 |
三、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