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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泵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华佳

保荐代表人 杜佳民联系方式 0571-87903239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号)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发行人”、“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发行了45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大元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1.27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438.7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6号《验证报告》。本次大元转债于2023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担任大元泵业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督导情况
议、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

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

(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大元泵业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大元泵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大元泵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华 佳 杜佳民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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