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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 ”)三方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出具初步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上报告、沟通情况、评估意见等,必要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规程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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