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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4-026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继续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或“乙方” )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通过中航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网络平台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育松先生、褚林塘先生、曾洁女士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95,13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企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18层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

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合作内容

中航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中航重机的要求为中航重机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原则,将资金存入乙方。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甲方而言属更佳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本外币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如需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乙方将与甲方或其子公司另订协议。

3、结算服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提供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具体按照乙方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甲方上市所在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二)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各项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按照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3、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甲方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并披露。各方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及生效条件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旨在继续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持续规范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中航财务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可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益。

作为航空工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中航财务公司较熟悉公司情况,可为公司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作为航空工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中航财务公司较熟悉公司情况,可为公司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就该事项发表了以下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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