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监事,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占监事人数1/3以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主,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日通知到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的“紧急通知”字样,且最少提前1天通知到人。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天告知主席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主席,由主席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秘书室按统一格式制作,经主席审定,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议提案规则第十六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应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七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4、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5、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讨论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三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要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
记录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主席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应详细告知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监事会主席自行或委托秘书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