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4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同意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4 号),同意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760,5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97,167,315.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77,358.5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4,289,956.49元。2024年4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1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保荐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或“保荐人”)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2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存放金额(元) |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 | 82010100004037207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 96,227,315.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农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财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商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劲、吴双麟可以随时到农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农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农商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农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人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农商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