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地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 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不超过2亿元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用不 超过4,000万元购买信托机构发行的短期理财风险投资产品。购买短期低风险的 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涉及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钢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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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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