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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341,309.97元,母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9,435,916.8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94,503,724.49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29,516,011.13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2023年度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94,503,724.49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分配利润的原因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7.5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2023年度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94,503,724.49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由于2023年度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综上,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主营业务的发展,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确保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充足的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三、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结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短期经营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抵御相关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本年度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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