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独立董事李茁英女士、董秀琴女士、胡宗波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经公司核查独立董事李茁英女士、董秀琴女士、胡宗波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