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的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的发展战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基础上制订,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相统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4—2026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10%。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全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严格遵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