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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原则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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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经董事会认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85.67万元,以“股”作为认购单位,每股价格为7.41元,具体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每股为一份,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董事会决定。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一次性缴纳认购资金。缴纳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90日内。如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足额缴纳部分则视为持有人自动放弃相应份额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第五条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成立专户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7.41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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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均自《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业绩考核及收益兑付
(1)各激励对象需与公司签署《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与各自工作领域年度经营指标等相关的目标绩效,根据个人考核期内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核算。考核分档如下:
评分档次 | A | B | C | D |
绩效考核评分 | ≥100 | 80-100 | 60-80 | ≦60 |
被降职或被公司除名的视同不合格,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0;主动离职亦视同不合格,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0。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时,将不能获得相应股票收益,员工持股计划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返还出资,考核结果为A、B、C的均按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因激励对象不能完全获得相应股票收益的剩余收益归员工持股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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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在决定卖出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的股票相同。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相应股份可以参与投票,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参加,但在涉及股东、董监高或参与人员的相关议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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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条 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计划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制定、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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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对应的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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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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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或授权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确定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0)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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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三条 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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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持有人会议;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2)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按持有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4)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证券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4、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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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派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相应收益。 5、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6、员工持股计划因出售股票、上市公司派息等产生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参与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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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返聘)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返聘)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返聘)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返聘)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返聘)合同的。 存续期内,对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份额,收回价格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确定。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前述份额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4、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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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情形的,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份额调整的具体操作过程,管理委员会应参照上一项(即本办法第七章第十八条第3项)的原则执行,收回价格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确定。
(2)因目标考核或岗位考核导致调减以及取消份额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前述份额调整的具体操作过程,管理委员会应参照上一项(即本办法第七章第十八条第3项)的原则执行,收回价格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确定。
(3)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情形 岗位职务降至科级以下(不含)以下或不被认定为公司核心人员,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前述份额调整的具体操作过程,管理委员会应参照上一项(即本办法第七章第十八条第3项)的原则执行,收回价格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确定。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5、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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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第二十条 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第二十一条 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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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发表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9、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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