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公司在2023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审核,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向上市公司借款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同时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4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4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廉、胡文言、康志红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