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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应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公司相关决策主体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机电设备购置或更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信息化等投资;

(二)独立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产品;

(五)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

(六)法律、法规允许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部分投资决策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做出任何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六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前期调研和论证,并向公司决策机构呈报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协议书(草案);

(二)投资方情况资料(包括资信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许可证复印件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拟对外投资的投资方案;

(四)供公司决策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第七条 对外投资方案批准后,战略投资部负责成立筹建小组完成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的筹建工作,协助办理参股标的公司的筹建工作(如需)。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对外投资公司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和股东名册进行存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除前述情况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战略投资部可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等情况进行调查。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资金筹措、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能力、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做出具体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公司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

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置投资备查登记簿,记载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等。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并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资产减值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原设立时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转让与核销对外投资:

(一)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二)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三)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下属子公司须同样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需进行修订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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