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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控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该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十一条 《公司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控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控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

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内控审计部妥善保存。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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