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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下同)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

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网站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五)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调研报告及新闻稿件公开之前向公司证券部知会调研报告及新闻稿件。

5、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六)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于股东参加。

(七)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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