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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含事项以及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和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并报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第五章 核算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该等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清收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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