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连选可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的战略规划部门为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程序及决策机制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评审
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报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决议与落实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