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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优化公司内部治理,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公司《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般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同经理共同拟定,书面递交公司董事会。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般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同经理共同拟定,书面递交公司董事会。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就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就
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2)中期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2)中期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
件: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件、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公司投资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润分配调整方案》,董事会应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特别决议,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和决策机制: (1)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董事会应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特别决议,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
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年盈利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年盈利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 5、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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