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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 雄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中信证券特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1、关于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等对公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经营业绩: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下游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同期下降2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9.34万元;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6亿元,较同期下降29.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76.03%。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因行业持续低迷、下游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督促公司对业绩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完善经营计划,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业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6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董监高职责、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管理、董监高股份买卖、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2023年7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雄塑科技出具《监管函》。监管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

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中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等对公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023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云南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与“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该事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提供了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下游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同期下降2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9.34万元;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6亿元,较同期下降督促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露

29.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276.0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不适用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不适用
分红承诺不适用
其他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王国威
年 月 日
张锦胜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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