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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2021年11月16日,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浙江黎明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对浙江黎明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光大证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等方面对浙江黎明进行了持续督导。光大证券对浙江黎明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光大证券已与浙江黎明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通过现场检查、培训、日常沟通等方式督促公司依照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光大证券严格执行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3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江黎明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项惠强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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