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第9—12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0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12页
第
页共12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249号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清溢光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清溢光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
页共12页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清溢光电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
页共12页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8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78元,共计募集资金58,650.4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284.40万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985.28万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99.12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53,36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431.3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233.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6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52,233.72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52,140.92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09.10 |
第
页共12页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6.49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0.08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52,147.41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09.18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95.49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0 | |
差异 | G=E-F | 195.49 |
差异原因系:
1.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净额中有88.18万元已投入到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项目中,使得该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超过100%,因此本期项目投入金额未包含该该利息投入金额。
2.募集资金节余金额107.31万元,包括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结余86.31万元及募集资金利息收入21万元,公司已将募集资金结余总额107.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9年12月10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第
页共12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均已销户,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 | 79250078801600001005 | 2023年5月5日已销户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 744572918687 | 2023年4月21日已销户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 | 631550155 | 2023年4月27日已销户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 182755215237 | 2023年4月24日已销户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499010100101773215 | 2023年5月9日已销户 | |
合计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该项目用于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购置部分研发设备及部分检测设备,并利用公司在合肥建设的生产线的部分工艺设备,对平板显示掩膜版以及半导体芯片掩膜版进行产品和技术研发,同时研究将半导体掩膜版技术应用在平板显示掩膜版上的可行性。该项目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第
页共12页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
页共12页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编制单位: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52,233.72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49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2,147.4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承诺投资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项目 | 否 | 49,233.72 | 49,233.72 | 49,233.72 | 49,233.72 | 0 | 100.00 | 2021年4月 | 6,150.58 | 是 | 否 | |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否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6.49 | 2,913.69 | -86.31 | 97.12 | 2022年6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 | 52,233.72 | 52,233.72 | 52,233.72 | 6.49 | 52,147.41 | -86.31 | - | - | 6,150.58 | - | - |
第
页共12页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因国外供应商抵达国内时间延迟,部分设备和仪器验收延迟,导致资金支付有所延迟。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掩膜版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结余86.31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21万元,公司已将结余的107.31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已完成销户。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第9页共12页
仅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9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0页共12页仅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49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页共12页
第
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