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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20/F,Tower South Building,Building1,N.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010883号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新潮能源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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